科技成果鉴定、登记、统计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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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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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处为省科技厅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科技成果鉴定项目的审核、编号、验收(盖章)、登记、公报、发证、统计等工作。并负责办理国家级、省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属于星火、火炬、攻关、软科学计划的项目仍由有关主管处负责)。以及各类计划外的重大科技成果的组织鉴定工作。 一、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申请鉴定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2、研制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 3、检测报告,技术经济分析报告,用户使用情况报告或相应的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标准等(各一份)。 鉴定形式分为:会议鉴定;检测鉴定;函审鉴定三种形式。鉴定委员会成员必须从省科技厅或国家级、其他省部级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 申请省科技厅组织鉴定的程序是:申请鉴定的单位在准备好上述申请鉴定材料后,向当地的市(县)科委或省直主管厅局提出申请,经市(县)科委或各主管厅局加意见后,报省科技厅成果处(或有关项目主管处),成果处将在15天之内对是否同意组织鉴定给予答复。鉴定完成后,将由省科技厅发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如果要申请国家科技部组织鉴定,除上述材料必备外,省科技厅还须向国家科技部提交申请鉴定报告。 二、科技成果登记 1、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A、凡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 B、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C、涉及国家机密的科技成果按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本规定登记; D、凡申报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必须首先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取得登记号后方能申请报奖。 2、凡通过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项目,须到省科技厅成果处办理果登记手续,成果处将按照申报在先的原则予以登记,并在《福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布,公报公布两个月后,未见提出异议的,则发给项目完成单位和研制人员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作为拥有知识产权的依据。 项目完成单位在办理成果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材料: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福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填写格式表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各一份)。上述料经完成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后,一并送成果处审查登记。 三、科技成果统计 根据每年的成果登记情况和各计划实施情况。对全省地级市和省直各有关位的科技成果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统计局和国家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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