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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调解专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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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7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接受以下专利纠纷调解请求:

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赔偿数额;

2.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

3.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4.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案件;

5.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为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案件。

对上述第5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二、请求泉州市知识产权局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供副本。

2.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需提供原件查验。

3.与专利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4. 请求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请求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如果请求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公司或外国人,其提交的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材料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被委托人(代理人)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需提供原件查验。

5.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应当提交专利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书副本。

三、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泉州市知识产权局给予立案,发出受理通知书,依法进行调解。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泉州市知识产权局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四、因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纠纷请求调解的,当事人可以持泉州市知识产权局的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该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有关程序。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调解协议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撤销案件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

受理部门: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科 

电话:22579621  传真:2257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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