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不能成为商标侵权的挡箭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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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侨乡科技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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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傍名牌者总会想一些办法使自己的傍名牌行为看起来合法,申请外观专利来对抗商标侵权是常用的方式之一。 近日,北京酒厂就因一起他人申请的外观专利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而将四川某酒厂推上被告席,并最终取得胜诉。记者从泉州市司法部门了解到,当前,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类似四川某酒厂这样以享有外观专利提出抗辩的案例有很多。专家指出,以外观设计专利对抗商标侵权毫无意义,外观专利并不能成为商标侵权的挡箭牌。
案例回放 外包装侵权难逃责 北京酒厂是一家老字号企业,于1959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了“中华牌”商标,注册商品为葡萄酒类。1979年,该“中华”牌葡萄酒类产品注册商标转为“中华”牌酒类注册商标,续展有效期限为1993年至2003年。 2001年12月10日,北京酒厂与同为原告的四川泸州酒厂签订一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泸州酒厂独家使用“中华”商标,商标所有权及其它相关权利仍属于北京酒厂。合同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合同期限为5年。之后,北京酒厂、泸州酒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并完善了相关手续。 此后,被告四川莱酒业有限公司依法取得“某某”牌中华系列白酒的生产、包装、全国总经销权,其所生产的白酒外包装上使用的注册商标为“某某”牌,使用的商品名称为“中华”系列酒。 2001年4月,被告四川莱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其设计的中华酒外包装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1年11月获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同年,该酒业公司在全国发行的刊物上刊登广告,称其产品“中华牌系列白酒产量突破万吨大关”,并诚征国内外代理商及合作伙伴。2002年1月,被告内江批发部向酒业公司购买了“中华”系列白酒,随即在内江市场上进行销售。 2002年1月,北京酒厂接到举报后,致函泸州酒厂,授权泸州酒厂“在全国范围内依法维护‘中华’牌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泸州酒厂在维权过程中发现由四川莱酒业公司生产、内江批发部销售的白酒名称、包装装潢采用了北京酒厂的注册商标“中华”,认为侵犯了“中华”牌注册商标专用权,遂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在庭审中,被告四川莱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其生产、销售的中华系列酒的外包装盒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没有侵犯北京葡萄酒厂拥有的商标。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二审法院也维持了这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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