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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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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科技局办…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5

    近日,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通过资金扶持和政策鼓励,进一步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不断提高全市自主创新能力。 
    《决定》提出,力争至2010年实现由“泉州制造”转变为“泉州创造”。具体目标是: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30%;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高于40%,全市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5%以上,品牌经济占全市经济的比重达到30%。 
    《决定》从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大重点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鼓励企业实施专利战略、技术标准战略和品牌战略等方面予以资金支持作了明确规定: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予以重点支持,优先安排科技立项,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支持额度; 
    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的企业研发项目的,同级财政分别给予项目总额的20%和10%的配套专用资金。依照《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或《福建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水平和国内首创的奖励10万元,达到国内领先的奖励7万元,达国内先进的奖励5万元; 
    积极扶持现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为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对被确认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级财政分别扶持20万元、10万元; 
    对列入科技三项费用扶持计划的、与国家重点大学(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同级财政扶持15万元-20万元;与高等院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同级财政扶持5万元-10万元; 
    对经认定为省级和市级制造业信息化与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由同级财政从有关专项资金上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同时获得省级和市级示范企业的以最高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从2007年起,安排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专利资助、专利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等。对被列入国家、省、市专利工作试点的单位,由其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SA8000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技术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I型)、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以上奖励奖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支付; 
    建立市杰出人才奖,每两年评选表彰2-3名在我市科研生产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专家学者,一次性给予50万元重奖。加大市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力度,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提高到5万元、3万元和1万元。每两年评选表彰奖励10家科技创新示范企业、10位优秀科技工作者。 
    《决定》还从服务载体建设、人才激励机制创新、社会环境营造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我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创造良好的条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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