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建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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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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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省科技大会精神,实施“科技十大工程”尤其是企业技术创新工程,推动企业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从而加快我省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化,加速我省支柱产业发展。将在全省企业中开展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活动。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宗旨 开展创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活动旨在引导企业走上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通过创建科技进步示范企业,建立健全以企业为科技开发主体的科技进步机制,增强企业自身技术开发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的能力,在全省工业领域树立起具有示范引导辐射作用的现代科技企业的典型。培育一批能在市场竞争中“创名牌,争冠军,抢占制高点”的科技标兵. <br> 二、主要任务和考核指标 l、建立健全企业科技进步机制。以市场为导向,围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建立健全企业科技进步的管理机制和运行保障机制,落实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的技术负责制。 2、提高企业技术开发能力。企业中技术开发机构应达到“四有”要求.即:有明确的责权利;有相对稳定的人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3一5%,其中科技人员占8O%以上);有稳定的技术开发经费(每年开发经费占产品销售额2%以上);有试验研究的手段和固定的科研和中试工作场所。也可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依托关系,或联合建立技术开发机构。 3、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每个示范企业争创1一2个产品技术水平高,市场占有份居全国或全省前列的拳头产品,主要产品要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主要出口创汇产品通过国际间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其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4、提高科技进步对企业发展贡献率。新产品产值率达到30%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国内同行居前列;万元产值综合能耗物耗达到国内同行的先进水平;主要技术装备在全国同行居领先地位;实施清洁生产,“三废”指标低于国家排放标准。 5、改善劳动者科技素质。组织工作技术人员进修、交流、培训、结合岗位实际,开展技术岗位练兵,建立和完善技术工人的考工定级制度,职工科技意识有所加强。积极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在示范企业中培养一批懂得市场经济。具有创新战略眼光的企业管理人员。 三、实施步骤 开展创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作应从试点起步,逐步展开。采取企业申请,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考察,领导小组评审的办法,选择创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试点。从试点经验中总结完善创建科技示范企业活动的实施办法及考核细则。试点企业应成立以厂长为首的创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领导小组,根据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出创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2一3年规划。由领导小组组织同行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对企业提出的计划规划、进行科学论证,并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并组织高校、科研单位的专家与企业建立长期的依托关系。针对企业科技进步作存在的问题,组织科技联合攻关.重点突破产业关键性、共性的技术难题。同时,引导高校、科研所参与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以及人才培训等工作。 四、保证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活动,必须实现组织体系的优化,资源的合理配置,是社会和政府的行为,需要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科技、经济等部门的大力协同,密切配合。因此,科委和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大力协同,齐抓共管,日常工作由省科委负责。由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对创建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活动进行统一领导。实行综合协调会议制度。研究重大决策和宏观性综合问题,制定有关激励政策,协调解决活动进展中的重大问题。 对参加创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单位,进行分级管理和检查,市科委和省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1月、7月)向领导小组报送有关报表和创建情况,并将重大问题及时提交领导小组协调。 2、授予“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荣誉称号。每年进行一次评定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工作,参加评定的企业填报《福建省工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请表》,于每年11月初报地市科委或省主管部门初审,12月报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对于验收合格的示范企业,由领导小组命名,发给荣誉证书,授予“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牌匾;通过大会和宣传媒介隆重表彰,并予以奖励。 对于已获得“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每二年复检一次。复检不合格者,经一年整改、二次复检,再不合格者取消“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 3、采用财政、科委、企业、银行各方资金相匹配的投资方式筹集资金,共同支持。在各类科技计划和产学研项目经费安排上向创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单位倾斜。同时,通过激励政策的措施,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逐步使企业成为科技投入主体。 4、充分应用国家和省有关促进企业科技进步的优惠政策。 ⑴、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⑵、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⑶、鼓励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⑷、被励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合开发,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的原则,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其中成员企业交纳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核销有关费用支出后;形成资产的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⑸、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研机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在新的免税办法下达以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修订“科技用品报送进口免税”的通知》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并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 ⑹、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比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为验收、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的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⑻、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其他企业某些特殊机器设备,凡是符合财政部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也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⑼、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人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 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五年内平均摊销。 ⑾、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根根财政状况适当增加科技三项费用、技改拨款和技改贴息,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在资金使用上,要改进管理办法,加大改革力度,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使用效益。 ⑿、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 研究与开发将优化列入科技计划。 ⒀、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同等优惠待遇。由省技术创新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税务、工商等部门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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