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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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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在贯彻《决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要“建立、健全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服务机构’的要求,尽快在我省有条件的地区或行业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更好地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有效途径,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科技术进步服务体系。 

 第二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特殊事业法人。 

 第三条 省科委对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纳入国家科委管理系统。

 第四条 为加强对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运行及发展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功能与任务

 第五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基本功能是组织我省社会科技力量论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综合性技术服务,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提高社会生产力。它是连接科技界与企业界的桥梁,是政府推动企业科技进步的重要助手、是培育人才的摇篮。是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智囊团和技术后盾。 

 第六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地区和行业两种类型,两者优势互补、分工合作,构成为企业服务网络。 

 第七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要任务 

 l、提供科技、经济、人才、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2、提供专家咨询诊断和改善管理方面服务。 

3、提供人才培训服务。

 4、组织企业与高校及研究开发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协助企业建立技术依托。 

 5、组织企业开发新产品和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6、协助企业开拓国际技术经济合作渠道。 

 7、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中小企业发展以及提高生产力的对策,向政府提供政策性建议。 

 8、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 建

第八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由各地(市)县或省直各部门根据自身的基础和需求条件组建,经地市(县)政府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科委审批。经批准同意的中心,纳入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体系。 

 第九条 组建条件

1、有地市(县)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在人才、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

2、具有联系、组织、协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专家为企业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3、具备基本的办公条件、设施和固定人员编制。

 4、具有献身精神、知识面宽、肯钻研并有志于帮助中小企业发展的科技和管理人员。 

 5、具有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

6、制订较完善的组建方案。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组建和发展所需经费应多渠道筹集,并随着服务质量的提高和服务内容的扩大,逐步提高有偿服务的收入。

 第十一条 省科委根据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状况,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支持的情况以及开展工作成效等情况,择优给予资助,同时争取国家科委资助。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省科委按国家科委的统一安排,对生产力促进中心定期组织评估和资格认证,对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br> 第十二条 各生产力促进中心应予每年元月中旬向各地市县政府、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省科委报告上年开展工作情况,并提出本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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