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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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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7

一、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程,根据国家、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需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确认。
  三、高新技术企业减为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免征,第三至第五年按15%税率减半征收。在产企业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从确认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四、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科技行政部门确认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并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以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至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份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至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份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技术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准予全额税前列支。当年列支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今后3~5年内分摊列支。
  八、技术企业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其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性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者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从政府或科技行政部门取得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科技项目研制费等科技三项费用(含科技专项费)用于科研与开发的,免征营业税和单位所得税。
  九、对国内没有的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实行税收扶持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的自用进口仪器、设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用好科技三项费用(含科技专项费用),各类科技计划实行课题制,重大项目实行招标制。大力支持高新技术研究和产业化,优先扶持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重点支持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中医药、环保和生物工程技术产品。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开展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合作,对联合申请、联合实施的科研开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十一、壮大泉州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规模,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通过无偿资助、项目开发贷款贴息和少量的股权投入等方式,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十二、设立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经费,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各金融部门要完善科技信贷管理和服务体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科技企业贷款需求情况,拓宽贷款领域,运用多种信贷方式,增加高新技术信贷投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同时在信贷方面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贷款,银行要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和信贷政策规定,对经有关部门核准的投资概算添置的生产必需设备、检测仪器等固定资产,积极给予固定资产贷款支持。金融部门对有效益、有偿还能力的科技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科技产品出口企业应提高授信额度,要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打包放款及履约保函、预付金保函等多种金融信用支持。
  十四、积极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各金融部门的信贷人员要主动加强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沟通和信息交流,促进银企之间稳定的联系制度,积极受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合理评价其资信,公开贷款程序;对手续完备的贷款申请要在规定期限内尽早予以答复,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要配合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金的运作,以及对科技贷款的财政贴息,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投入。对规模小,但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有还贷能力的企业,可提供小额贷款;特别是对创新能力强,直接服务于“三农”的技术和产品推广的科技型小企业,要重点扶持。
  十五、拓展贷款担保方式。对信誉较好、现金流量和经营较为稳定的科技型企业,与大企业有稳定配套关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应积极创造条件,给予办理商业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对由政府设立的担保贷款中心提供的担保,各金融部门应优先安排贷款。
  十六、鼓励社会资金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探索成立政府参股、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按市场规律运作的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公司。逐步建立适合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产权交易机制,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产权流动。
  十七、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可以采取发行企业债券方式筹集资金,鼓励具备条件的高新技术进行高起点、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造。体制改革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工作。
  十八、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结构性调整。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内部可采取技术入股、职工参股等形式理顺产权关系、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建立适应市场竞争的运行体制和机制。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并优先推荐上市。
  十九、各级政府应当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安排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用地。
  二十、鼓励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项目。凡在我市(包括各县、市、区)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根据其规模大小、科技含量高低,企业建设项目上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地方政府收取的规费和土地出让金,经批准可用于企业所在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引进规模大,能带动配套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上给予特别优惠,从低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地方政府收取的规费。
  二十一、加快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濛科技工业区建设步伐。要按照省科技厅《关于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实施意见》(闽科新[1999]46号文)的要求,落实各项扶持措施。
  二十二、扶持发展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等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市政府将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支持孵化基地的建设工作,为服务高新技术创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提供基础条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三、加快重点实验室、科研中试基地和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建设一批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基地。对其生产的中试新产品,可按照《福建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二十四、实行政府采购导向政策,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择优购买高新技术产品及其设备。
  二十五、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在信贷和贴息方面给予扶持。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经对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境外分支机构。
  二十六、继续按省政府有关规定,简化办理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多次出国(赴港澳)审批手续和多次往返港澳审批手续。
  二十七、经法定机构评估,并报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审查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八、简化来泉创业的科技人员各项相关手续,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人才。凡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拥有发明专利、高新技术的科技人员或国外留学人员,经确认后,不受城市户口控制指标限制,优先办理有关落户手续。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并自带项目,或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可随调随迁;具有博士学位或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其直系亲属可随调随迁。对保留当地户口和人事关系来泉创业的高级人才,实行登记制度,在工资、福利、住房、养老保险、职称评定、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市专业人员同等待遇。
  用人单位引进科技人员所需生活安置费用可进入企业成本。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科技人员随迁子女的入托、就学等给予优先安排。
  对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重奖,允许企业按其实际创造的效益(税后利润)提取10%~30%作为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员工将分红所得留在企业扩大再生产,其分红所得按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九、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化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的25%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和开发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获奖人在取得上述股权(即股份)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股份分红或转让股份时,按有关政策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取得的奖励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十、企业、事业单位在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可从该项目投产三年内最高一年的新增利润中一次性提取5%~10%作为主要决策者和有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费用。高新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可从技术转让的技术性净收入中提取30%~50%的奖励费用,对引进专利技术的有功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效益给予奖励。
  三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省级政府部门发布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扶持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本规定亦将做相应调整。
  (泉州市人民政府2001年12月7日泉政[2001]文431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建设的若干规定】
  一、为培育大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持续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素质的科技企业家,形成高新技术企业群体,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快科教兴市战略实施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体系的核心。
  三、孵化基地建设由泉州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网络化、服务产业化和运作社会化。计划用3至5年时间,在清濛科技工业区内逐步建成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清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高校创业园、留学生创业园为龙头,涵括各县(市、区)生产力促进中心、若干个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科研中试基地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促进网络系统,初步形成以泉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为骨干,各种类型孵化器相结合、相配套的开放型高新技术孵化网络和技术创新服务网络。
  四、孵化基地内的泉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在软硬件条件上要争取达到国家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标准;高校创业园、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民营科技创业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要上一个新的台阶,不断完善孵化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同时注意横向联合,避免和减少重复投资,发挥积聚效应。
  五、孵化基地要加强自身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机制建设,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完善创业服务功能。要广泛吸纳优秀人才从事创业服务工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国际化水平。要将孵化服务机构、创业资本市场和信息网络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实现官、产、学、研、资、介、贸的有机结合,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迅速成长,以专业化、网络化、国际化的方式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科技产业化的发展。
  六、财政部门根据孵化基地内创业服务机构为孵化项目和孵化企业提供服务时上缴地方税收情况,给予拨款扶持。款项用于创业服务机构转化科技成果、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资金及改善服务条件。
  七、在孵化基地内成立的创业服务机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国家、省、市各项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八、孵化基地内企业可实行筹建登记。无论是外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其经营范围必须与孵化基地内倡导的产业方向相一致,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允许持前置审批部门出具同等级的筹建通知函先予办理登记注册,银行给予开临时账户。其经营范围按闽政办[2001]133号第三条的规定予以核准。
  九、孵化基地内企业经法定机构评估,并报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审查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占其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在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孵化基地内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准予全额税前列支。当年列支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今后3~5年内分摊列支。
  十二、孵化基地内企业承担符合国家鼓励类项目的进口自用仪器设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除国家规定不可免税的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三、孵化基地内企业在税收优惠期内,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投资项目和企业所作贡献,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适当的成果转化项目经费。
  十四、孵化基地企业实施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其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性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从政府或科技主管部门取得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技项目研制费等科技三项费用(含科技专项费)用于科技研究与开发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十五、实行政府采购导向政策,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择优购买孵化基地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及其设备。
  十六、市级每年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支持孵化基地建立“孵化专项资金”;在孵化基地运作初期的3至5年间,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扶持经费用于孵化基地的内部建设,配套完善各项孵化服务设施及设备。今后“孵化专项资金”将采取股份制,社会化经营,政府的投入将作为国有投资股份参与分配及承担风险。
  十七、市科技、计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推荐孵化基地内在孵项目,积极争取各项资金扶持;加强科技经费的扶持力度,对重点创业服务中心的建设给予必要的扶持;孵化基地内企业的科技项目优先列入我市各级各类科技计划,择优推荐列入国家和我省各类科技计划。
  十八、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法人、自然人来孵化基地内创办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管理企业等,其优惠政策按照闽科新[2000]39号文执行。
  十九、市本级金融部门应在信贷方面优先安排并给予利率优惠,重点支持孵化基地内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对资信好的科技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打包放款及履约保函、预付金保函等多种金融信用支持。
  二十、鼓励我市各级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它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在孵化基地内以多种形式创办多种类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尤其鼓励创办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创业服务机构。3年孵化期中,前两年免收厂房租金,第三年减半。
  二十一、对孵化基地内毕业企业落户我市各工业区的,在购置土地、厂房建设和申请银行贷款、政府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十二、市工商、财政、人事、税务、司法等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鼓励项目评估、投资咨询、创业投资、技术交易、会计、专利、人才市场、法律等中介机构参与孵化基地的建设,在孵化基地内设立分支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全程化、多样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二十三、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兼职在孵化基地内创办或受聘于孵化基地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二十四、孵化基地对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的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专业技术职务可由用人单位聘任,在工资、福利、住房、职称、科研经费以及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优惠保证。对在孵化基地内工作而未在我市落户的引进的科技骨干、管理专家和出国留学生,可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其子女入托、入学享受与本地专业人员子女同等待遇;引进人才的家属子女是农村户口的,调入后可办理农转非,子女可按有关规定安排入学。孵化基地内有关引进人才的其它优惠待遇及事项按《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泉委发[2001]6号)办理。
  二十五、外事、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积极受理孵化基地内高新技术企业员工出国交流、考察、洽谈商务、学习的申报材料,简化各项审批手续,迅速给予办理。
  二十六、人事、外事、侨务等部门要积极推荐、引进孵化基地建设所必需的各类高级人才,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可帮助孵化基地在孵化企业创业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工作。
  二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省级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及企业孵化器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本规定亦将做相应调整。
  (泉州市人民政府2001年12月7日泉政[2001]文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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