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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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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1
(二○○一年十二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程,根据国家、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需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减为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免征,第三至第五年按15%税率减半征收。在产企业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从确认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第四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科技行政部门确认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并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以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至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份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至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份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技术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准予全额税前列支。当年列支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今后3~5年内分摊列支。
    
第八条 技术企业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其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性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者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从政府或科技行政部门取得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科技项目研制费等科技三项费用(含科技专项费)用于科研与开发的,免征营业税和单位所得税。
    
第九条 对国内没有的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实行税收扶持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的自用进口仪器、设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获得省科技厅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各区、县、市情况,可同时获得相应奖励,如丰泽区5万元,鲤城区3万元,石狮市3万元,晋江市5万元等。第十篇 入孵企业申报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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