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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孵泉州市高新技术创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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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1
  第一条 为培育大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持续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素质的科技企业家,形成高新技术企业群体,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快科教兴市战略实施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 孵化基地建设由泉州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网络化、服务产业化和运作社会化。计划用35年时间,在清濛科技工业区内逐步建成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清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高校创业园、留学生创业园为龙头,涵括各县(市、区)生产力促进中心、若干个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科研中试基地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促进网络系统,初步形成以泉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为骨干,各种类型孵化器相结合、相配套的开放型高新技术孵化网络和技术创新服务网络。
    
第四条 孵化基地内的泉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在软硬件条件上要争取达到国家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标准;高校创业园、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民营科技创业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要上一个新的台阶,不断完善孵化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同时注意横向联合,避免和减少重复投资,发挥积聚效应。
    
第五条 孵化基地要加强自身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机制建设,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完善创业服务功能。要广泛吸纳优秀人才从事创业服务工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国际化水平。要将孵化服务机构、创业资本市场和信息网络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实现官、产、学、研、资、介、贸的有机结合,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迅速成长,以专业化、网络化、国际化的方式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科技产业化的发展。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孵化基地内创业服务机构为孵化项目和孵化企业提供服务时上缴地方税收情况,给予拨款扶持。款项用于创业服务机构转化科技成果、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资金及改善服务条件。
    
第七条 在孵化基地内成立的创业服务机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国家、省、市各项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第八条 孵化基地内企业可实行筹建登记。无论是外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其经营范围必须与孵化基地内倡导的产业方向相一致,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允许持前置审批部门出具同等级的筹建通知函先予办理登记注册,银行给予开临时账户。其经营范围按闽政办[2001133号第三条的规定予以核准。
    
第九条 孵化基地内企业经法定机构评估,并报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审查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占其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35%,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孵化基地内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准予全额税前列支。当年列支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今后3-5年内分摊列支。
    
第十二条 孵化基地内企业承担符合国家鼓励类项目的进口自用仪器设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除国家规定不可免税的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三条 孵化基地内企业在税收优惠期内,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投资项目和企业所作贡献,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适当的成果转化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孵化基地企业实施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其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性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从政府或科技主管部门取得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技项目研制费等科技三项费用(含科技专项费)用于科技研究与开发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实行政策采购导向政策,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择优购买孵化基地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及其设备。
    
第十六条 市级每年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支持孵化基地建立孵化专项资金;在孵化基地运作初期的35年间,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扶持经费用于孵化基地的内部建设,配套完善各项孵化服务设施及设备。今后孵化专项资金将采取股份制,社会化经营,政府的投入将作为国有投资股份参与分配及承担风险。
    
第十七条 市科技、计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推荐孵化基地内在孵项目,积极争取各项资金扶持;加强科技经费的扶持力度,对重点创业服务中心的建设给予必要的扶持;孵化基地内企业的科技项目优先列入我市各级各类科技计划,择优推荐列入国家和我省各类科技计划。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法人、自然人来孵化基地内创办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管理企业等,其优惠政策按照闽科新[200039号文执行。
    
第十九条 市本级金融部门应在信贷方面优先安排并给予利率优惠,重点支持孵化基地内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对资信好的科技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打包放款及履约保函、预付金保函等多种金融信用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我市各级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它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在孵化基地内以多种形式创办多种类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尤其鼓励创办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创业服务机构。3年孵化期中,前两年免收厂房租金,第三年减半。
    
第二十一条 对孵化基地内毕业企业落户我市各工业区的,在购置土地、厂房建设和申请银行贷款、政府资金扶持等方面将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市工商、财政、人事、税务、司法等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鼓励项目评估、投资咨询、创业投资、技术交易、会计、专利、人才市场、法律等中介机构参与孵化基地的建设,在孵化基地内设立分支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全程化、多样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兼职在孵化基地内创办或受聘于孵化基地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第二十四条 孵化基地对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的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专业技术职务可由用人单位聘任,在工资、福利、住房、职称、科研经费以及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优惠保证。对在孵化基地内工作而未在我市落户的引进的科技骨干、管理专家和出国留学生,可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其子女入托、入学享受与本地专业人员子女同等待遇,引进人才的家属子女是农村户口的,调入后可办理农转非,子女可按有关规定安排入学。孵化基地内有关引进人才的其它优惠待遇及事项按《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泉委发[20016号)办理。
    
第二十五条 外事、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积极受理孵化基地内高新技术企业员工出国交流、考察、洽谈商务、学习的申报材料,简化各项审批手续,迅速给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 人事、外事、侨务等部门要积极引进、推荐孵化基地建设所必需的各类高级人才,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可帮助孵化基地在孵化企业创业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省级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及企业孵化器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本规定亦将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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