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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继续开展优秀著作出版资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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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5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重视和支持科技与出版事业,体现党和政府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的政策,切实解决我省学术著作出版难问题,省委、省政府于1991年设立了“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出版基金分为自然科学类和社会科学类两个部分,分别由省科技厅和省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经过十多年的运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了一大批优秀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著作,取得了预期的良好社会效益。
    经省政府同意,“十五”期间我省继续开展优秀著作出版资助工作,但将原“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改称“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专项资金”,将原《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章程》修订为《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专项资金章程》(见附件),并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
    出版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是:作者将完整书稿交付省内出版社;出版社经审稿认为可以出版并符合本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后,填写申请表,然后将书稿与申请表一并报送省优秀著作出版专项资金办公室(设在省新闻出版局图书处);专项资金办公室将经初审认为符合申请条件者,分别转报两个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将每部书稿分别送请省内外对口专家审读后,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自然科学类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信息研究所。咨询电话:7882832。

    附件:《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专项资金章程》                             


                       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专项资金章程
                           (2004年2月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创作和出版优秀著作,促进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发展,繁荣我省创作和出版事业,扶持中青年人才成长,特设立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专项资金。
 
   第二条  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办法,主要由:
   (一)省财政厅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
   (二)省出版总社每年从返回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
   (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海内外个人捐赠。

    第三条 资金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管理,设立专用户头,专款专用。省新闻出版局于每年第一个月向省政府办公厅和省财政厅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本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出版优秀社会科学著作和自然科学著作,以及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图书出版规划的项目。
    优秀社会科学著作指选题意义重大、内容价值高、有分量的社科学术专著、优秀通俗政治理论读物、思想品德教育读物和有价值的地方文献古籍,以及高质量的文学(含少儿读物)、美术、摄影作品。优秀自然科学著作指反映科学研究新成果,在学术界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高质量的科普著作和应用技术读物。
    有关单位因部门工作需要出版的图书不予资助。

    第五条 资金资助对象主要是:省内作者和在省外工作的福建籍作者的著作,以及部分外省籍作者的高水平的著作。资助外省籍作者著作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资助金额的35%。
    上述著作必须交由福建省所属的出版社出版,方可申请出版资助。

    第六条 设立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专项资金社会科学类和自然科学类两个评委会。社会科学类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组织,自然科学类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两个评审委员会均由常务评委和评委专家组组成。常务评委因工作变动、离岗离职,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评审活动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调整名单,经牵头单位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常务评委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第七条 凡申请本资金资助出版的著作,均需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召开评审会议,常务评委均应参加,其他评委则根据待评书稿的门类或内容从专家组中确定相应领域的若干名评委参加。参加评审会议的所有评委享受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每次参加评审会议的评委人数根据送评书稿情况确定,但最多不超过25人。
    两个评审委员会所需活动经费在出版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资金章程规定,制订评审标准和办法。
   (二)评审会议前组织对口专家审读书稿。
   (三)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资助出版的著作进行评审。评审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四)评审会议结束后,及时撰写评审结果报告,报送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申请者应事先与福建省属有关出版社联系,出版社对作者资格和书稿进行初审,符合章程规定条件的发给“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者填写资助申请表后,连同全部书稿送交出版社。出版社对书稿进行认真审读,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估算出版经费及亏损金额,然后将书稿和申请表提交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专项资金办公室。时效性较强的图书,经资金办公室同意,可先发稿出版,申请时提交书稿清样或样书。规模较大的书稿,经资金办公室同意,可提交详细的选题论证材料、写作提纲,以及部分章节的样稿。
   (三)资金办公室依据本章程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将申请材料及书稿归类移交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应学科的专家审读书稿,收集整理审读报告。一部书稿应有2位专家审读,必要时可增至3人。
   (五)召开评审会议,对书稿及审读报告进行审查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书稿是否给予资助及资助金额进行表决。应到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到会,评审有效。到会评委半数以上投赞成票,为通过。评审过程应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坚持标准,不搞照顾。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推荐书稿,一律按规定的程序送评。

    第十条 资助金额和方式:
   (一)资助金额以选题意义、书稿内容质量为主要参数,充分考虑其社会效益,按出书直接成本加10%管理费测算,分全额、90%、80%三个档次给予资助。
   (二)评审结果报经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资金办公室在一个月内通知有关出版社,同时抓紧审核出版成本,拨付资助款。当年度资金没有用完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三)承担出版任务的出版社,应组织力量及时编辑出版获准资助的著作,并保证编校、印装质量;同时在该书明显位置标注“本书承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专项资金资助出版”字样。
   (四)资金办公室应加强对资助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随时检查出书进度和出版质量。获准资助出版的图书,出版社在收到资助款之日起,12个月内出书;图书的规模、内容和编校质量、印刷用材和印装质量等均应符合要求。凡无故延期出版,或成书后经审核存在内容、编校、印装等质量问题,以及大幅度缩小出书规模,变更印装规格和材料的,分别不同情况相应核减或取消资助款。

    第十一条 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专项资金办公室设在省新闻出版局内,负责处理资金资助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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