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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科技局诫勉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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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4

  诫勉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部门充分发挥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根据工作需要,对谈话对象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是对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的监督教育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目的

  通过诫勉谈话,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辨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事前警戒,避免和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防范未然,激励和鞭策党员、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谈话对象在顾及全局的基础上要突出重点,加强对有轻微违纪人员和不廉洁行为的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加强对管理混乱、违纪行为多发的单位的诫勉谈话,即可对单位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也可对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谈话,提醒他们加强监督指导。被谈话对象由纪检监察部门安排谈话或受领导的指派安排谈话。谈话者可以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两位以上),也可请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同志参加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谈话。谈话的时机,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诫勉谈话的形式

  谈话形式视情况而定。既可实行告诫性的集体谈话,也可实行语重心长的劝诫谈话;既可要求责任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也可要求责任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整改。

四、诫勉谈话的内容

  在谈话内容上:在把握政策的同时要有针对性,突出党性党风党纪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了解:一是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二是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三是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内的问题; 四是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五是工作职能突出、工作岗位敏感;有无监督乏力或失去监督的问题。

  对有违纪行为或有不廉洁行为但没有作为初核案件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要注意阐明严以律己的观点,时刻提高警惕,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记在心里,切不可一念之差而造成终生之恨。对于初核了结未立案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观点要明确,敦促他们深刻反思,真正洗心革面,以崭新的面貌投入到工作当中。对于单位的诫勉谈话,要突出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对重要问题的谈话,必要时可指定专人记录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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