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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科技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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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4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进一步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0号),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报告对象

(一)局党组成员、部门内处级领导成员;

(二)部门内科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三)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二、报告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时间、方式和报告部门

  上述报告事项,报告人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局党组成员、部门内处级领导成员向局党组书面报告,必要时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局属科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国有企业负责人向局党组和纪检组书面报告,必要时应当在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报告人在得到组织的答复意见之后,按答复意见办理。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

四、具体要求

(一)报告对象应严格执行重大事项的报告规定,遵守纪律,当好表率。并将“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执行情况,作为干部述职述廉的一项内容。

(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应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把执行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凡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经组织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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